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8324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坤,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8、1000号4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6390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筑建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295号2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87T2X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坤与被告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筑建道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坤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坤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