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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伟毅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1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伟毅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黎岗开发区礼南大岗口(***厂房)自编**(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伟毅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由审判员张南日适用二审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伟毅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伟毅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南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