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破申2号
申请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湖里区安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住所地**市新罗区**南路志高动漫科技产业园**508006990204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志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东肖,住所地**市新罗区东肖镇(企管站大楼**)5080055320955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7年7月6日,申请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志高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且两被申请人对外负有巨额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志高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通知了被申请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志高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志高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志高实业(**)有限公司资产大于债务,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2017年12月22日,申请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志高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志高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志高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