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岩执字第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63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住所地**市新罗区****路志高动漫科技产业园**号6990204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志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住所地**市新罗区****代码5532095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志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志高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目前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置中。被执行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为**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目前正在评估中,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志高实业(**)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