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8626号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虹岭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6461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湖里区安岭路998、1000号4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639077。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2533.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2533.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82.67元,由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