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10700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三角咀围(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07979144T。
法定代表人:张荣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骏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区永和路北公园西路东怡华豪庭D栋201房(仅供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56258458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骏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3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