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214号
原告:***,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源市骏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源市骏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河源市骏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五年七月二日一一一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