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开天宇设备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世纪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28853号 原告:**,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房地天宇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16号楼五层D-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房地天宇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昌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2号院JZ1405室。 法定代表人:**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达景东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晓市一巷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男,北京宏达景东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世纪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横5条甲20号1幢等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世纪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房地天宇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天宇公司)、北京中昌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盛业公司)、北京宏达景东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景东公司)、北京世纪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美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房地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昌盛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宏达景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纪美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房地天宇公司、中昌盛业公司、宏达景东公司、世纪美嘉公司共同赔偿我车辆毁损维修费 20 835元、车辆损失鉴定费1800元,共计22 635元;2.由房地天宇公司、中昌盛业公司、宏达景东公司、世纪美嘉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31日上午,我在4S店洗车后发现奥迪牌×××、车牌号为×××车辆由前至后,前(中网)、车漆、玻璃、天窗、后备箱表面大面积呈现相同大小的白色斑点及被高温烫伤痕迹,我试图用指甲去除白色斑点后发现车漆及玻璃表面仍然留有烫伤痕迹,显然与之前的车漆表面不同。于是,我观察我的车位周边车辆,他们的车漆及玻璃都有与我的车辆相同的烫伤痕迹及白色斑点。当日下午两点,我找到施工方中昌盛业公司与停车管理公司世纪美嘉公司负责人沟通,怀疑是由于施工方对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1 号楼1门加装电梯进行电焊施工喷射的火花造成的车辆受损,但施工方拒不承认。施工方与停车管理公司要求我立即对事故车辆进行车损事故鉴定,然后再找他们进行沟通。下午七点,世纪美嘉公司负责人配合我们三辆车车主(车位0191-×××、车位0192-×××、车位0193-×××)调取小区监控录像,查看小区1号楼1门电梯施工时电焊作业情况,但最终监控只有2020年8月6日至8月31日的记录,其他监控记录均无保留。2020年9月1日,我委托北京鼎盛纪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我涉案车辆进行车损原因鉴定,当日鉴定员鉴定时,中昌盛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与世纪美嘉公司负责人同时也在现场。2020年9月7日,北京鼎盛纪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证明委托车辆×××在0192车位停车时,由于中昌盛业公司对**路×号院1号楼1门进行加装电梯主体钢架电焊施工时火花喷溅到车漆表面及玻璃面等机动车表面,造成对×××车辆表面大面积损伤。2020年9月8日经调解,中昌盛业公司与世纪美嘉公司拒绝赔偿。我认为宏达景东公司仅收取业主停车费,未具体管理服务,世纪美嘉公司作为小区服务管理公司,未尽到对业主车辆管理服务作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昌盛业公司是事故直接施工单位,受房地天宇公司委托进行施工,但中昌盛业公司对日常施工现场及工作人员松懈管理,无监督无安全隐患意识,造成涉案车辆受损,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房地天宇公司未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对中昌盛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同样应承担责任。故起诉要求上述四公司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及车辆损失鉴定费。 房地天宇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与我公司无关。涉案车辆受损不是我公司的原因,具体什么原因造成不清楚,与施工无关。 中昌盛业公司辩称,本案是侵权之诉,**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车损问题。现场使用电焊的当天,涉案车辆不在施工现场。我公司向停车位业主张贴告示,等车挪走后才开始施工,涉案车辆是最后一个挪走车辆的。因此,本案不存在我公司烫伤事实,与公司施工没有因果关系,我公司不存在赔偿责任。本案不存在连带赔偿的法律依据,应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宏达景东公司辩称,**有固定车辆,在小区邻接电梯位置。电焊作业当天,施工方通知车主不允许停在该处。**擦车时发现受损找到我公司,我公司工作人员就前往查看了。车辆受到损害不是我公司造成的,是谁造成的由谁来承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世纪美嘉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与我公司签有停车服务合同,我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中包括停车管理服务,为小区业主提供226个固定车位,每年停车服务费是我公司收取。2019年6月开始施工,因疫情原因未施工完成。现场负责人看过车辆,无法识别是因为烫伤还是别的原因。我公司不同意赔偿,与我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奥迪牌小轿车的所有人,为在**路×号院小区停放车辆,交纳了一年的停车服务费1600元,取得了192号固定车位至2021年2月1日。**称其于2020年8月31日发现车辆受损,故起诉要求赔偿。 庭审中,**提交管理制度、视频、照片,欲证明涉案车辆受损,从前到后的车顶有火花造成的烫印、白点,施工方在电焊过程中没有任何围挡和防护措施。其中,视频中上方显示时间为20-09-21 16:47:31,显示车位为0125。房地天宇公司表示管理制度已告知,现场施工时也让居民将车辆移走,吊装时无法防护,认可照片,但显示车辆在前方,与施工现场有四、五米距离。中昌盛业公司认可照片,但表示无法证明火花是否是现场直接滴落到车上,白点是否是高温造成或腐蚀造成不清楚。宏达景东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世纪美嘉公司认可真实性,但表示看不出系火花灼伤所致。 庭审中,经询问车辆受损时间,**表示无法调取监控录像,不清楚受损时间。 庭审中,**提交北京鼎盛纪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概况鉴定结论书,欲证明涉案车辆受损系因施工方施工造成。该鉴定结论书显示:委托方为**,项目名称为×××车辆损失概况鉴证,鉴证时间为2020年9月1日,结论为涉案车辆全车漆面及玻璃被焊接施工时滴落的熔滴高温灼伤,需要进行全车喷漆并更换受损部件。施工单位新进场未及时按照《北京市施工容貌景观设计规范》安装围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标的车辆受损维修总价为20 835元。四被告对该鉴定结论书均不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涉案车辆受到损伤是否为电焊造成及涉案车辆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指定北京晶实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3月2日,北京晶实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终止鉴定函,载有:“因原告**对鉴定费价格有异议,故终止该项委托鉴定。”经本院数次询问及释明,**坚持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自行委托北京鼎盛纪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概况鉴证,该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概况鉴定结论书,四被告均不认可,结合该公司于2020年9月1日现场勘验时车辆已经受损,而**自述受损时间不明,且该鉴定过程描述及勘验照片亦未显示涉案现场在鉴定过程中有电焊、火花等施工状态,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迳行得到系“施工单位新进场未及时按照《北京市施工容貌景观设计规范》安装围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一结论,有失偏颇,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释明,**坚持不申请对涉案车辆受到损伤是否为电焊造成及涉案车辆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故**因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受损与四被告存在因果关系,而四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要求四被告赔偿维修***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