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民初180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1-013-6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右安门外南滨河路**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46元,减半收取103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