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润峰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民初180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1-013-6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右安门外南滨河路**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46元,减半收取103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