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润峰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294号之一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皖0104财保17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皖0104民初294号),现因申请人申请撤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