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民初30105号
原告: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7168446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县×镇居民,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61285.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875368.2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875368.2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原、被告签订《绿地顺义二十街区项目5-7#楼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绿地顺义二十街区项目顺义后**项目标段(5-7楼)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与被告办理了结算手续,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4421285.78元。但截至今日,被告尚欠1061285.78元工程款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其中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