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润峰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4民77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京润峰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5元,减半收取计383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