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路港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路港工程公司、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9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提起上诉后未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费。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未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被准许仍未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一直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经一审法院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仍未在指定的7日内交纳。经本院电话询问***,*****其未交纳上诉费,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唐 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