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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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14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象山县古建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丹城丰登路60-5梯3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2048652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象山县古建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原告已预缴9245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应一豪
二O二三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