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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执4294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寺前小区32幢东2,组织机构代码:MA29W7Y76。 法定代表人**增。 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组织机构代码:7757174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商事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43980.81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6021.14元,因本案同时涉及刑事案件,故对执行款并做了提存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02执42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林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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