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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特50号 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寺前小区32幢东2。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称,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82号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予以撤销。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2019年4月18日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显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然***已于2019年4月2日向申请人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其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职,同年4月8日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党工委同意***辞去上述职务。2019年6月19日,***代表申请人出庭参加仲裁,根据台州仲裁委开庭笔录显示,仲裁员宣读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在开庭时并未出具过***的法定代表人身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且后也未对***代表申请人进行出庭的代理事项和权限进行过追认。***未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对***的身份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违反***开庭阶段严格和对当事人身份的法定程序;二、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被申请人在仲裁开庭调查阶段提交了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等计算表复印件18张,***支持了被申请人提出的已完成的工程款价款数额。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系其单方制作提供,系单方伪造,不但在内容上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且形式上也不具备双方约定的价款结算的程序要求,不能因申请人方未经授权的代理人进行认可而予以认可。 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称:一、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基于***2月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被申请人认为***还是下浦村的法定代表人,下浦村认为***提出了辞职,但是村委会对辞职的决定程序是违法的。被申请人在申请仲裁的时候已经***机关提交信用代码,上面公示信息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经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过核实,仲裁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存在伪造的情况,在仲裁审理过程中都经过了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5日,台州仲裁委员会做出(2019)***字第182号裁决:一、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9月11日签订的有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排水排污管网及道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79556.81元;三、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四、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损失费用30000元;五、驳回申请人台州新绿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在于***在开庭审理时未对***的身份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在开庭审理时已经对***的身份事项进行了审查,开庭时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显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在此情况下,***认定***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存在违反上述仲裁法的法定程序问题;二、关于本案中的证据是否属于伪造问题,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当然要向***提交相应的证据,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证据系单方制作就认定证据是伪造的,申请人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台州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182号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