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恢164号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地分公司、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防水分公司、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盛分公司、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大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鹏程
代理审判员 :王双羿
代理审判员 : 耿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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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何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