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2460号
原告:***,男,1956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富强,系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民强三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苏恩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胜,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法务专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王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沈阳市隆源华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廖志平,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86号1-5。
法定代表人:隋凤春。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东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野、沈阳市隆源华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菁菲
审判员  李 卓
审判员  李矫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兰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