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天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339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818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丽娟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339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818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