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339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818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丽娟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339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818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