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30民初613号
原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818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新县江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茅坪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58160386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诉被告永新县江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88元,由原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