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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7民初221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