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7民初221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