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116号之一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818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诉请的货款本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计292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035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958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