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1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818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赣0825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302995.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302995.5元)。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以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已支付诉请的货款本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302995.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302995.5元)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035元(原告已预交),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