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116号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818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302995.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302995.5元),同时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302995.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302995.5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如需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案件申请费2035元,由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