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一审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2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完成的签证部分工程款数额缺乏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于**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具体明确的鉴定结果,原审法院将鉴定报告中的“争议协商部分”614416.18元全部判决归属**不当,鉴定报告中“**部分”517661.78元也存在争议,该数额不能全部归属**。(二)原审判决认定“其他费用”59810元应由***支付,不仅缺乏事实依据,还超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处理不当,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答辩称,二审判决生效后,因***不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向**一次性支付420000元,双方结清债权债务。***当天支付了420000元,双方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于次日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申请执行结案。现***又申请再审,已违反《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有违诚实守信,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本案强制执行阶段,**与***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在签订协议当天向**还款420000元,该款是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如***按期足额支付,双方的债权债务即告结清。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当天,***通过***的账户向**转账420000元,《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箱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