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天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财保1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申请人: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818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江子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江子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8412287-3。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江子头村民委员会17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天华建筑公司、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江子头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