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城发鼎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电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城发鼎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北城新区上海路与孝河路交汇北200米路西城开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临沂城发应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御汤街与书圣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汐,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临沂城发鼎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电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城发应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3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临沂城发鼎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安装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认定该案件应由其管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要求上诉人返还25万元,并明确其诉请的依据为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鲁1328民初539号民事书认定的“上诉人以收取电梯安装费的名义自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25万元款项的事实”,该款项的诉请依据和《委托安装合同》并无关联。首先,被上诉人与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8民初539号庭审过程中已经对于25万元款项的性质达成了共识,即该款项实质为上诉人促成被上诉人与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交易完成的“代理费”(中介服务费),而非电梯安装费;即使该款项是以电梯安装费的“名义”支付,也并非是被上诉人所指的《委托安装合同》中重复收取的电梯安装费,该25万元的支付和《委托安装合同》并无关联,不应当适用于《委托安装合同》的管辖约定;其次,该25万元为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即使要求返还该款项,要求返还的是主体也应当是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与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引起的纠纷,更不应当适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安装合同》的约定;最后,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25万元款项与《委托安装合同》标的额209690元不一致,且25万支付主体是案外人。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委托安装合同》实际已履行完毕,双方间权利义务已终结,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上诉人以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管辖为依据诉请返还并非上诉人支付的款项,缺乏事实依据。由此可见,该案件并非双方签订的《委托安装合同》纠纷,关于其管辖问题不应适用《委托安装合同》约定,而一审法院认定应适用《委托安装合同》约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质为中介合同纠纷,其管辖权应是中介合同所指向的标的所在地蒙阴县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所称25万元,实为上诉人为介绍、促成被上诉人与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费,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蒙阴金都上城电梯销售、安装交易机会的中介服务费,在上诉人的介绍下,被上诉人与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蒙阴金都上城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25万元的款项实为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因此,即使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也应为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根据《蒙阴金都上城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该项目交货、安装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均在临沂市蒙阴县。合同纠纷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法院,中介合同的履行地应以合同所指向的标的所在地为准,本案中介合同标的蒙阴金都上城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工程项目位于临沂市蒙阴县,因此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纠纷中应对与管辖权异议有关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对于案件管辖的确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仅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做任何实质审查,仅依据已履行完成的《委托安装合同》即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实属不当。四、被上诉人在诉状所称《委托安装合同》纠纷【案号:(2022)鲁1328民初539号】已经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涉及双方中介关系的表述。且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委托合同纠纷与本中介合同纠纷密切相关,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角度而言,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更适宜审理本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338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诉求为要求上诉人返还案外人临沂日升置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的25万元电梯安装费,原审卷宗中的《委托安装合同》中并无约定该25万元的条款,被上诉人提起诉请的依据与《委托安装合同》并无关联。《委托安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当适应于因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诉请涉及的纠纷不应依照该合同中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请系要求上诉人返还财产,目前阶段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诉求的依据和性质,应依照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33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旻旼 书 记 员  谷 雨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