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8执指10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柴旦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海恒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柴旦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07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柴旦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在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078号仲裁裁决书由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执行。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应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建 平
审 判 员 张 永 涛
审 判 员 王 金 水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琦
书 记 员 布尔格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