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0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0046758845615,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城北工业园丰南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021766850471F,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黄潭源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04民初6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