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04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0015,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809774,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开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时 琰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