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04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0015,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809774,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开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时 琰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