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23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0015。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内苏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为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809774。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开封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化学公司)、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9月5日,由于东大化学公司整体搬迁,***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搬迁过程中的背压机组供热工程综合管廊的基础工程,工程所在地在东大化学公司旧址,即开封市郑汴路。2019年11月16日,为了赶施工进度,东大化学公司将剩余工程转包给了住宅公司。工程转包后,东大化学公司认可***所干工程的结算价为496049.74元,经***与东大化学公司、住宅公司、***协商,扣除各项费用后,住宅公司同意支付给***工程款共计38万元。之后,住宅公司于2020年3月4日、3月12日分两次通过***共向***支付款项28万元,余下款项10万元至今没有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大化学公司、住宅公司、***支付给***工程欠款10万元及利息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东大化学公司、住宅公司、***承担。 东大化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所在地不属于鼓楼区,属于**台区管辖,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台区法院管辖。 住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案涉工程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所在地不属于鼓楼区,属于**台区管辖,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台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地点为开封市**台区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属于开封市**台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时 琰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