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23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0015。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内苏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为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809774。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开封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化学公司)、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9月5日,由于东大化学公司整体搬迁,***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搬迁过程中的背压机组供热工程综合管廊的基础工程,工程所在地在东大化学公司旧址,即开封市郑汴路。2019年11月16日,为了赶施工进度,东大化学公司将剩余工程转包给了住宅公司。工程转包后,东大化学公司认可***所干工程的结算价为496049.74元,经***与东大化学公司、住宅公司、***协商,扣除各项费用后,住宅公司同意支付给***工程款共计38万元。之后,住宅公司于2020年3月4日、3月12日分两次通过***共向***支付款项28万元,余下款项10万元至今没有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大化学公司、住宅公司、***支付给***工程欠款10万元及利息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东大化学公司、住宅公司、***承担。
东大化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所在地不属于鼓楼区,属于**台区管辖,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台区法院管辖。
住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案涉工程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所在地不属于鼓楼区,属于**台区管辖,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台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地点为开封市**台区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属于开封市**台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开封市**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时 琰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