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00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1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开兰大道南侧京海湾A区33号楼一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宴**。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圣艺天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