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85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中山路南段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8097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