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院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路洲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安徽交院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449号

申请人:合肥路洲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亚父农贸市场B4-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9ARK9M。

法定代表人:赵九龙,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交院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太湖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09753256。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路洲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交院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赵九龙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路××幢××室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交院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赵九龙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路××幢××室[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003007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2020元,由申请人合肥路洲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