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执保616号
保全保全人:望江县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大道棉花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RUEH05U。
法定代表人:杨忠。
被保全人:安徽交院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09753256。
申请保全人望江县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交院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27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银行账户(交通银行合肥东陈岗支行341322000018000575592)款项20万元。申请保全人望江县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35819192021000117)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交院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账户(交通银行合肥东陈岗支行341322000018000575592)人民币20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东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