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之星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赛博公共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海之星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6087号
原告:合肥赛博公共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5公里西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之星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天徽大厦B座1007号。
法定代表队人:**,监事。
被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1406室。
法定代表人:周飞,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赛博公共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之星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赛博公共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赛博公共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赛博公共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