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2执2972号
申请执行人***之星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天徽大厦**10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一笑堂茶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长安南路中央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之星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一笑堂茶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线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梅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