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长民二初字第00351号
原告:河南美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花园北路鹿港小镇47栋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美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美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美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武燕子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