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法执字第3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河南美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北路鹿港小镇47栋31号。
法定代表人刘袆。
***与河南美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2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河南美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美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86859元(本金185830元,案件受理费102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承担违约责任,执行费270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9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翟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