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执恢32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519号,组织机构代码:589004265。
法定代表人陈江。
被执行人丽水市华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63939633。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
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黄村村86号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97049276。
法定代表人徐丽青。
被执行人徐国平,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洪素平,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周建升,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徐丽青,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莲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华瑞石材有限公司、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徐国平、洪素平、周建升、徐丽青(2020)浙1102执恢3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双方当事人周建升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周建升在2020年5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0000.00元,在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00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0.00元,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0.00元,余款在2022年6月30日前结清。
二、被执行人周建升在2020年5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0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周建升银行账户的查封;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周建升名下车辆的查封、失信人员名单、限高名单、限驾名单、布控名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102执恢329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拥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钟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