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4927-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民初字第004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0的存款人民币109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孟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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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