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丽莲执民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
诉讼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2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华小区18幢一单元602室(包括14号储藏间一个)的房产。2015年8月20日,买受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以20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华小区18幢一单元602室(包括14号储藏间一个)的房产(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国用(2010)第2459号)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评议时间:2015年8月24日9时10分至9时30分
评议地点:执行一局办公室
合议庭组成人员:***、***、***
代书记员***
合议内容:拍卖成交确认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执行财产经拍卖已经成交,我们就拍卖情况及是否进行确认进行评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2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华小区18幢一单元602室(包括14号储藏间一个)的房产。2015年8月20日,买受人***(公民身份证号码:**********8116359)以20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经审查相关材料,我认为应裁定予以确认。***:该房产经拍卖已成交并进行确认,经审查相关材料,我认为应裁定予以确认,同意经办人的意见。
***:本次拍卖程序合法,该拍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你们的意见。
统一意见:
一、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华小区18幢一单元602室(包括14号储藏间一个)的房产(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国用(2010)第2459号)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合议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