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丽莲执民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 诉讼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华小区18幢一单元602室(包括14号储藏间一间)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评议时间:2015年7月1日9时10分至9时30分 评议地点:执行一局办公室 合议庭组成人员:***、***、*** 代书记员*** 合议内容:拍卖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就是否拍卖进行合议。首先请经办人发表意见。***:拟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华小区18幢602室(包括储藏间一间14号)的房产。 ***:经审查相关材料,我认为应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华小区18幢602室(包括储藏间一间14号)的房产。同意经办人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华小区18幢602室(包括储藏间一间14号)的房产。统一意见: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华小区18幢602室(包括储藏间一间14号)的房产。 合议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