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丽莲执民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80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变现,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丽莲执民字第1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