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8财保17号
申请人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9055.2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2020年6月12日,绍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905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飞燕
书记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