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其他经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民初32-1号申请人: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汉族,1986年3月1日生,身份证号:×××,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原告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2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函,并承诺愿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2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该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