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03破3号之四
申请人: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17日,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按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部分职工债权存疑已作提存处理,待事实查清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 明
审判员 曹保山
审判员 毛晶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