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1003民初4595号
原告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宏建安公司)与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树宏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素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本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公告、本院(2018)苏1003民破字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证据并证明原告主张。上述证据证明树宏建安公司以185万元价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抵债履行了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向主债务人***追偿,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8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雪琴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戴艳谦
书 记 员  殷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