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扬执字第00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琴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6月13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官滩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邗江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琴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邗江分公司、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6年1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宏名下一辆汽车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裁定受理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4、经前往工商部门调查,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邗江分公司均已吊销。
5、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018年10月前往被执行人***、***、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18年7月前往上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发现**宏名下位于邗江区邗上街道五里社区林庄中心庄台来鹤北苑267号房地产信息【不动产证号为扬邗国用(2007)第07026号】,经进一步核实,该宗土地已于2015年7月23日转让给案外人使用,且证号已注销;此外,发现***名下位于扬州市××路及××房产,该部分房产均已抵押给案外人中信银行扬州分行,且其上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其市场价值尚不够覆盖抵押债权,目前该部分房产正在邗江区人民法院处置,因涉及其他案件纠纷,暂未拍卖。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8年11月,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扬州市××区××号进行调查,未找到***、***本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向周围群众了解,蒋王镇贾桥村早已拆迁,目前已无蒋王镇贾桥村贾二组7号该地址存在。
8、本院于2018年11月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邗江分公司、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9、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515655.3元,实现债权金额为40323.45元。
10、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