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617号 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37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